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李晨希
2024年12月某晚,被告人華某飲酒后駕駛小轎車從北湖區(qū)六角壩某麻辣燙店出發(fā),行駛至北湖區(qū)民生路后,將車停放在皂角樹路段的路邊。華某在打開駕駛室車門時,撞到同向行駛在其左側騎自行車的易某,致使易某倒地后被同向行駛的某出租車碰撞,易某受傷,華某的小轎車、易某的自行車、出租車均受損。
經交警認定,華某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。
法院判決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華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,已構成危險駕駛罪,又在未觀察后方的情況下猛然推開車門,與正常騎行的易某發(fā)生碰撞致其受傷,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,應當從重處罰。
華某到案后如實供述,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。華某賠償了事故受害人易某的全部損失并取得其諒解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被告人華某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處刑罰,可酌情從重處罰。綜上,法院判決被告人華某犯危險駕駛罪,判處拘役二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。
法官說法
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“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”是危險駕駛罪中明確的從重處罰情形。本案中的“開門殺”行為,直接符合這一情形。
所謂“開門殺”,指車輛停穩(wěn)后,駕駛人或乘車人開門時不認真觀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來車,貿然打開車門,導致行人或者車輛經過時來不及反應,撞上車門或者避讓時撞上后方來車等情況。
即便沒有醉駕,“開門殺”也絕非小事。“開門殺”行為,并非微不足道的疏忽,而是嚴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,其本質是行為人沒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(guī)定的“確保安全”這一核心義務。根據(jù)法律法規(guī),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,如果因該違法行為導致了他人重傷、死亡的重大后果,且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,行為人負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責任時,該行為便超越了普通民事侵權的范疇,將成為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。本案中,華某未造成受害人重傷結果,因而僅作為危險駕駛罪的加重情節(jié)進行處罰。
責編:劉建軍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